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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2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同性戀的臺灣包姓女子與女友燒炭共赴黃泉,結果女友死亡,自己幸存。包姓女子一審被判1年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緩刑5年,須給付120萬元臺幣給死者父母。
  判決指出,包姓女子與黃姓女友在2011年10月底赴黃女家拜見黃女父母,卻不被接受,黃女隨後搬家在外租屋並向同事表示,有輕生的念頭。
  判決指出,包女在2012年2月19日下午因長期沒有工作在黃女租屋處喝酒並等待黃女回家,兩人後來一同飲酒、聊天,共萌生死意,決定以燒炭自殺共赴黃泉。
  判決表示,黃女外出購買木炭及烤肉架,兩人再以衣服與毛巾堵住房門門縫,緊閉門窗後,在客廳燒炭,但住隔壁的房客聞到燒炭味道,察覺有異而敲門詢問,包女則隔著門佯稱“在屋內烤肉”等語打發並與黃女改在浴室內燒炭自殺。房客仍認有異常而致電房東。房東因聯絡不上黃女而報警處理。
  判決指出,警方到場後發現黃女因吸入過量一氧化碳,因窒息、呼吸性休克而死亡,包女則是一氧化碳中毒並缺氧性腦病變等癥狀。
  法院一審認定包女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審酌她因腦病變,有尿失禁、反應遲緩、右手無力、右手食指會不斷抽動及記憶力變差等後遺症,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全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4月2日駁回上訴,判包女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支付新臺幣120萬元給死者父母。全案可上訴。  (原標題:同性戀人共赴黃泉 一女獨活被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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