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信用卡,幾乎成為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必外接式硬碟備品。然而,如果銀行有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這勢必會對消費者產生重要影響。
  日前,省工商局依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梳理出銀行業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固態硬碟款。其中,有的銀行條款規定不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一年前賬單;有的銀行協議稱,出現系統故障導致個人賬戶獲得不當得利的,除了有權扣劃不當得利,還可以暫停電子銀行服務。
  A
  不提ssd固態硬碟供信用卡一年前賬單
  省工租屋商局:應提供兩年賬單
  省工商局指出,某銀行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這樣的條款:持卡人有權向銀行免費索取最近三個月的賬單,索取三個月之前的賬單每次需膠原蛋白支付手續費,銀行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賬單。
  對此,省工商局認為僅提供一年的賬單不符合國家規定。因為,按照《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銀行卡通過聯網的各類終端交易的原始單據至少保留二年備查。同時,該辦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賬單,並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因此,省工商局認為,銀行應該修改自己的條款,改為“銀行不提供兩年以前賬單”。
  B
  辦卡後信息可被交叉銷售
  省工商局: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除了“銀行不提供信用卡一年前賬單”的情況外,有的銀行人民幣借記卡章程還寫明:持卡人辦理借記卡後,視為同意發卡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將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於發卡銀行其他產品和其他服務的交叉銷售。
  對此,省工商局認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因此,持卡人辦理借記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於發卡銀行其他產品和其他服務的交叉銷售,必須要有持卡人的明確書面授權,否則不能推定。
  C
  有權扣劃不當得利
  省工商局:出現不當得利責任在銀行
  有的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規定:如個人客戶因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銀行有權從個人客戶賬戶中扣劃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個人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
  對此,省工商局認為,該不當得利出現的責任完全在銀行,個人客戶並無故意取款侵占銀行財產。然而,此條款卻為個人客戶設定了“暫停個人客戶電子銀行服務”較重的責任,違反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省工商局建議改為:如個人客戶因銀行個人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銀行有權在通知後從個人客戶賬戶中扣劃個人客戶的不當得利所得。
  D
  業務變更或取消無需征求同意
  省工商局: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
  除了“銀行有權扣劃不當得利”的條款外,有的銀行借記卡領用合約還稱:
  如因監管機構調整業務有關規定或遇到經濟、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約某某條款所列各項業務變更或取消,銀行可按新規定執行或終止該業務,無需徵得持卡人同意。
  省工商局認為,按照規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銀行並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按新規定執行。這一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因此,省工商局建議,應該改為“銀行通知持卡人後,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成都商報記者 祝迅  (原標題:扣劃不當得利 省工商局:應通知持卡人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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